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澄檢三部刑訴〔2020〕2142號
被告單位江陰市**船用泵閥有限公司,住所江陰市**鎮(zhèn)**村**號,法定代表人陸某甲。
訴訟代表人宗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江陰市**船用泵閥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202191955********,漢族,小學(xué)文化,江陰市**船用泵閥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住江陰市**鎮(zhèn)**村**號(戶籍所在地江陰市**鎮(zhèn)**村**弄**號)。被告人蔡某某曾因賭博,分別于1994年8月被江陰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2000元;于2000年2月被江陰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2000元;于2000年3月被江陰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2000元;于2007年7月被江陰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500元。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謝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202191954********,漢族,小學(xué)文化,個體經(jīng)商,住江陰市**鎮(zhèn)**園**號**室(戶籍所在地江陰市**鎮(zhèn)**村**橋**號)。被告人謝某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單位江陰市**船用泵閥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某、謝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單位江陰市**船用泵閥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某、謝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謝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1景敢虬盖閺?fù)雜,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7年6月,在擔(dān)任被告單位江陰市**船用泵閥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期間,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票面金額9.5%的開票費的方式,通過被告人謝某某從常州**金屬貿(mào)易有限公司為被告單位江陰市**船用泵閥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5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672616元,稅額合計人民幣243029.65元。上述15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由被告單位江陰市**船用泵閥有限公司向稅務(wù)部門申報抵扣,導(dǎo)致國家稅款被騙人民幣243029.65元。
被告人蔡某某、謝某某分別于2020年5月27日、5月29日,經(jīng)電話通知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單位江陰市**船用泵閥有限公司已補繳偷逃的增值稅款及相應(yīng)滯納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江陰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發(fā)破案經(jīng)過、公司資料、發(fā)票、銀行流水等書證;
2.證人陸某甲、陸某乙、蔣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蔡某某、謝某某的供述;
4.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單位江陰市**船用泵閥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某、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江陰市**船用泵閥有限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告人蔡某某作為直接負責(zé)的主管人員,被告人謝某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單位江陰市**船用泵閥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某、謝某某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單位江陰市**船用泵閥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某、謝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敏?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诮幨?*鎮(zhèn)**村**號、被告人謝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诮幨?*鎮(zhèn)**園**號**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三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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