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刑訴〔2020〕263號
被告人桂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821988********,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桂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01月06日晚,武穴**有限公司職工桂某乙(已判決)趁同宿舍的同事干某某熟睡之機,將被害人干某某放在枕頭邊的一部蘋果7Puls手機盜走,次日桂某乙將所盜手機交給其哥被告人桂某甲讓其變賣。后手機雖然通過公司管理人員桂某丙交還被害人干某某,但被告人桂某甲使用故意未交給桂某乙的被害人干某某手機卡,通過接收短信驗證碼的方式使用來分期消費和借款等方式盜竊被害人干某某支付寶上的錢財7220.98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桂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且與被害人干某某達成了賠償諒解協(xié)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前科查詢、證據(jù)清單、諒解書、收條等書證;2、證人桂某丁保、桂某戊、桂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干某某的陳述;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筆錄;6、訊問錄音錄像;7、被告人桂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桂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桂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桂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桂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桂某甲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鈺
檢察官助理:舒鑫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桂某甲(1837137****)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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