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廣東省吳川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與被害人蔡某某兩家曾因通風巷的事發(fā)生過爭執(zhí)。2019年2月7日1時許,被害人蔡某某回到吳川市**鎮(zhèn)**路**號家門前遇到喝了酒的被告人李某甲,后被告人李某甲與被害人蔡某某在通風巷處發(fā)生爭執(zhí)。過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用拳頭打傷被害人蔡某某的左眼、左上額、嘴部等部位。經(jīng)廣東省吳川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蔡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證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7.其他證明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林小杰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吳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4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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