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蕭檢刑訴〔2018〕447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1251971********,漢族,初中文化,江蘇省張家港市坤林環(huán)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定遠縣**鎮(zhèn)**村**組,住江蘇省張家港市**花苑**幢**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蕭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馬某甲(曾用名馬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21972********,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安徽省蕭縣人,住蕭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被告人馬某甲因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蕭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21973********,漢族,小學文化,務農(nóng),安徽省蕭縣人,住蕭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被告人楊某某因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蕭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楊某某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需補充證據(jù)分別于2018年8月14日、10月11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經(jīng)補充偵查后分別于2018年9月14日、11月9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與張家港美景榮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張家港華美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美公司)簽訂內(nèi)容為“融雪用混合有機鹽生產(chǎn)技術(shù)服務”的技術(shù)服務合同,約定以每噸1200元的價格處理該公司生產(chǎn)的“有機鹽”。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與被告人馬某甲約定以每噸約300元的價格由被告人馬某甲將華美公司生產(chǎn)的“有機鹽”拉走處理。后被告人馬某甲伙同他人拉運248.6噸“有機鹽”傾倒至蕭縣黃口鎮(zhèn)胡暗樓村附近,其中被告人楊某某參與傾倒約30噸“有機鹽”;被告人馬某甲又伙同張某甲、李某乙(均另案處理)拉運107.18噸“有機鹽”傾倒至蕭縣丁里鎮(zhèn)勝利村。經(jīng)對被告人馬某甲、楊某某傾倒的“有機鹽”抽樣檢測,被送檢樣品均為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4月19日被張家港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抓獲;被告人馬某甲于2018年4月4日被海南省港務公安局??诟鄞a頭派出所民警抓獲;被告人楊某某于2018年4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沈巷派出所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蕭縣環(huán)保局移送函、到案經(jīng)過、銀行交易記錄等書證;
2.證人韓某某、張某甲、張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廣州中科檢測技術(shù)服務有限公司、蘇州市華測檢測技術(shù)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固體廢物檢測說明等鑒定意見;
5.蕭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355.78噸,被告人楊某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約30噸,嚴重污染環(huán)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huán)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魏娜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馬某甲、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蕭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肆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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