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潁檢刑訴〔2017〕41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261991********,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安徽省潁上縣人,住**鎮(zhèn)**村路**隊**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9月3日主動到潁上縣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同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261994********,漢族,小學,農民,安徽省潁上縣人,住**鎮(zhèn)**村路**隊**號。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9月5日主動到潁上縣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同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潁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補充證據(jù),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退回潁上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補查后于2017年1月5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8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張某甲(另案處理)、段某某、張某乙5人騎兩輛摩托車經(jīng)過潁上縣黃橋鎮(zhèn)兩崗村后崗隊西側大壩時,遇到在此處接其妻下班的李某丙。張某甲無故向李某丙挑釁并發(fā)生口角,后張某甲、李某乙、李某甲三人對李某丙實施毆打,將其打傷。經(jīng)鑒定李某丙的傷情屬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前科查詢等書證;
2.證人張某乙、段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丙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同案犯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勘驗、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共同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祝莎莎
代理檢察員:李 昊
2017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現(xiàn)均羈押于潁上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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