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辯護人洪震亮,浙江震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駕駛浙D*****小型普通客車從諸暨市楓橋鎮(zhèn)駛往紹興市柯橋區(qū)夏履鎮(zhèn)方向。當日17時37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駕車沿蘭店線由西向東方向行經柯橋區(qū)漓渚鎮(zhèn)茅秧嶺村2號變西線#7電線桿附近地方時,違反禁令標志指示通行,與行人吳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吳某某死亡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經鑒定,吳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嚴重損傷死亡。
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資料、接警信息、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保險單復印件、通話詳單、死亡證明、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證明、返還物品憑證;
2.證人證言:證人梁某某、王某某、蔣某某證言,到案情況說明;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車輛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酒精檢測單;
6.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新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所,聯(lián)系電話1395752****;
2.移送公安偵查卷叁卷、檢察卷壹卷;
3.移送物品詳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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