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昌檢三部刑訴〔2020〕461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2211987********,漢族,初中肄業(yè),**,出生地北京市昌平縣,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區(qū)**鎮(zhèn)**村**號,現住北京市昌平區(qū)**巷**號。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0年6月8日被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駕駛藍色“黃?!迸戚p型欄板貨車(京AD****),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京市昌平區(qū)G6輔路**小區(qū)西門處時,被夜查民警查獲。經檢測,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2.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頁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樣檢材密封袋等;2.證人證言:證人宋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檢驗報告;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執(zhí)法錄像;6.其他證據材料:到案經過、查獲經過、破案報告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認罪認罰,且到案后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其拘役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戰(zhàn)福志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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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現羈押于昌平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肆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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