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一部刑訴〔2020〕1059號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國平,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8221993********,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62322199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廣豐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20日期間,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經預謀,由徐某某通過微信、陌陌等社交軟件物色和聯(lián)系被害人,由朱某某提供商家收款碼、配合返款操作,共同以刷單返利、刷流水貸款為名詐騙被害人,共計騙取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2000元,具體如下:
2019年11月14日,被害人唐某某被以刷單返利為名騙取4450元。
2019年11月16日,被害人陳某某在本市江干區(qū)彭埠街道**小區(qū)**號樓**室被以花唄刷流水貸款為名,騙取5000元。
2019年11月16日,被害人姚某某在本市余杭區(qū)良渚街道**公寓**幢**單元**室被以刷單返利為名騙取3979元,姚某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向支付寶投訴,徐某某為讓姚某某撤銷投訴,當晚返還2000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害人彭某某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qū)**小區(qū)**幢**單元**室被以刷單返利為名騙取203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害人陸某某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qū)**小區(qū)**棟**室被以刷單返利為名騙取6541元。
被告人徐某某另有單獨實施詐騙行為,騙取他人共計16378元,具體如下:
2019年1月4日至1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賣衣服不發(fā)貨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徐某某轉賬129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通過陌陌物色被害人,后以刷單返利為名騙取被害人劉某某4975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相同手段騙取被害人鄭某某4600元。
2019年11月16日至11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相同手段騙取被害人楊某某269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相同手段騙取被害人吳某某1200元。
2019年11月23日至11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相同手段騙取被害人馬某某1623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賠唐某某4450元,退賠陳某某5000元、退賠彭某某2200元、退賠陸某某6899元,退賠徐某某1290元,退賠楊某某2690元,退賠鄭某某4600元,退賠吳某某1200元,唐某某、彭某某、陳某某、陸某某、鄭某某、吳某某對徐某某表示諒解,后被告人朱某某承擔了其中5000元退賠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作案工具照片;
2.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扣押清單、協(xié)助財產通知書、銀行流水、接警單詳情、諒解書、接受證據清單、調取證據清單、陌陌信息、支付寶信息、轉帳記錄、聊天記錄、情況說明等;
3.被害人徐某某、陳某某、唐某某、姚某某、彭某某、陸某某、楊某某、劉某某、鄭某某、馬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搜查筆錄、電子數據檢查工作記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手機電子數據、支付寶數據、財付通數據、電話詢問錄音。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二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中徐某某詐騙數額巨大,朱某某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亮
檢察官:虞紅平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聯(lián)系電話:1835710****)、朱某某(聯(lián)系電話:1526717****)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4冊、補充材料1冊。
3.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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