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朝縣檢刑檢刑訴〔2020〕173號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302197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為朝陽市雙塔區(qū)**街**號樓**單元**室,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朝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3211972********,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為朝陽縣**鎮(zhèn)**社區(qū)**組**號**,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朝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朝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以每盒七、八元的價格通過微信從微信名某某某某的人手里購進“黑金剛”40盒,之后徐某某以每盒10元的價格向外出售30盒,其中10盒銷售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將10盒“黑金剛”放在自己在朝陽縣**鎮(zhèn)經營的“愛心**店”內進行銷售,2020年5月29日被朝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扣押了7盒。經遼寧省食品檢驗檢測院檢測“黑金剛”內含有西地那非7.?55X104mg/kg。經朝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黑金剛”應認定為食品類,?“黑金剛”說明書中標注的批準文號“港衛(wèi)食準字(2013)第021?號”為虛構的批準文號。2020年8月31日李某甲經傳喚至朝陽縣公安局,2020年11月4日徐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黑金剛”;2、書證:關于李某甲銷售有害食品案的情況說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檢驗檢測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朝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廣海
檢察官助理:李冉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現于居住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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