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通檢一部刑訴〔2020〕66號
被告人張某某,曾用名張某某,綽號黑嚕,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423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h,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縣九龍街道**組**號,2006年5月23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通??h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2008年4月2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jīng)玉溪市通??h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玉溪市通??h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0月15日被玉溪市通海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通??h看守所。
本案由通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2月1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邀約朱某某(另案處理)到至通海縣秀山街道東升巷1號一樓杜菊芬家麻將室內(nèi),以曾在此處打麻將輸錢心中不快為由,被告人張某某持凳子對擺放在室內(nèi)的三部自動麻將機打砸,致使三部麻將機、一部移動話機不同程度損壞,后被告人張某某又將杜菊芬推倒在地,致使杜菊芬?guī)г谑稚系挠耔C摔斷,在張某某蹬門時,將站在門口的鄭某某頭部砸傷。被損壞的自動麻將機、移動話機經(jīng)通??h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中心鑒定損失價格為人民幣2700元,鄭某某的損傷程度經(jīng)通海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評定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辨認等筆錄;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酒后借故生非、故意滋事、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jié)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通??h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國文
祁溪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通??h看守所;
2.隨案移送本案證據(jù)目錄、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隨案移送物品詳見清單,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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