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泉檢一部刑訴〔2020〕284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1203196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人,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辦事處**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阜陽市公安局綜合執(zhí)法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阜陽市公安局綜合執(zhí)法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9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皖K5****號小型轎車,沿G105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阜陽市潁泉區(qū)寧老莊曹寨路段時,與沿著非機動車道逆向行駛的馮某甲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馮某甲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阜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六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接處警記錄單、120出診證明、立案決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科查詢、歸案經過、和解協議、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管某某、馮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勘驗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兩車受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具有自首、賠償、諒解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影、
莊冬影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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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方式?150?5555?****;
2.?被害人馮某甲,已死亡,其家屬馮某乙,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鎮(zhèn)**行政村,電話1396683****,暫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3.?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一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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