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雙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雙檢刑訴〔2019〕54號
被告人張某甲,曾用名許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51982********,漢族,初中文化,其他商業(yè)、服務業(yè)人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阜南縣,住廣東省東莞市**街鎮(zhèn)**室,因涉嫌職務侵占罪,2018年4月29日被邵陽市公安局雙清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8年6月4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5821981********,漢族,初中文化,其他商業(yè)、服務業(yè)人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qū),住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qū)**鎮(zhèn)**街**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2018年3月14日被邵陽市公安局雙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邵陽市公安局雙清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鄭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8年10月1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月3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8年9月3日、2018年11月16日、2019年2月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嚴某某(另案處理)系邵陽**鞋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業(yè)務部經理,嚴某某與何某某(另案處理)商量,由嚴某某將采購計劃的訂單數量改大后發(fā)給采購部門,由采購部門向原料供應商下訂單,再與原料供應商聯(lián)系,只送來實際需要的原材料,虛構的材料由何某某負責簽收后,由嚴某某、何某某采取虛構加工出庫與增大材料用量的方式平賬,**公司付貨款給原料供應商后,虛構的原材料款扣除費用后,由嚴某某、何某某和原材料供應商分贓。
2014年,東莞市**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成為**公司的材料供應商,嚴某某與**公司某某(另案處理)商量以上述方式侵占貨款,王某某同意,在造了幾次“飛單”后,王某某不愿配合造“飛單”,嚴某某、何某某聯(lián)系了被告人張某甲,由嚴某某將“飛單”下給**公司后,**公司將貨物報關后運回公司,由張某甲到**公司將貨物運走后售賣。
2016年年底,經張某甲介紹,嚴某某與東莞市**鞋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鄭某某認識,張某甲后加入**公司,成為該公司業(yè)務員。2016年12月,**公司成為**公司的原材料供應商,嚴某某與鄭某某、張某甲商量采取上述方式侵占貨款。2017年1月至12月,嚴某某、何某某與鄭某某、張某甲采取上述造“飛單”的方式侵占**公司貨款,截至案發(fā),**公司尚有部分貨款未支付給**公司。
經鑒定,**公司向**公司采購材料金額為4934896.59元,**公司實際接收材料金額為539387.66元。**公司向**公司采購材料金額為6641622.71元,實際接收材料金額為1638479.15元,**公司實際付款4732724.82元。
**公司成為**公司供應商后,鄭某某分8次轉賬給**公司業(yè)務主管賀某某(另案處理)回扣款共計266697元。
鄭某某現賠償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轉賬記錄、抓獲經過、收據、戶籍材料、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勞動合同書、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馬某某、危某某、柳某某、張某乙、龔某某、賀某某、嚴某某、王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張某甲、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鄭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在共同犯罪中,張某甲起主要作用,鄭某某起次要作用,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張某甲、鄭某某在實施犯罪時,部分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被告人鄭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數罪并罰。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邵陽市雙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伍瑋
2019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張某甲羈押于邵陽市看守所,鄭某某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8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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