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二部刑訴〔2021〕24號
?被告單位常州市**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41231********,單位地址常州市武進區(qū)**鎮(zhèn)**社區(qū),法定代表人楊某某。
訴訟代表人崔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公司員工,聯(lián)系電話1377684****。
被告人楊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3197********,漢族,初中,企業(yè)負責人。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鎮(zhèn)**村**號,住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庭**幢**單元**室,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經(jīng)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決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7號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單位**公司、被告人楊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1年1月6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單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被告單位**公司因缺少進項抵扣發(fā)票,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楊某某在明知沒有實際貨物往來的情況下,通過周某某(已判決)從常州**商貿有限公司、常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常州*甲商貿有限公司、常州*乙商貿有限公司、常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常州*丙商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23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853070.9元,稅額269249.64元。常州**公司已將上述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向稅務機關申報進項抵扣,共造成國家稅款被騙人民幣269249.64元。被告單位**公司已向稅務機關補繳上述稅款。
被告人楊某某經(jīng)電話通知,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營業(yè)執(zhí)照、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書證;
2.證人周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單位**公司、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常州**機械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告人楊某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公司、被告人楊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單位**公司、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盛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取保候審在其居住地。
2.卷宗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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