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平陰檢捕訴刑訴〔2020〕72號
被告人孫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124196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出生地山東省平陰縣,戶籍地及住址山東省平陰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平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平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4月份、11月份,2019年7月份、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孫某某先后在在平陰**小區(qū)盜竊SE牌電動車一輛,價值365元;盜竊三槍牌電瓶車一輛,價值959元;盜竊藍幸福佳牌電動車一輛,價值509元;盜竊新的牌電動車一輛,價值1260元。
以上物品涉案總價值3093元。案發(fā)后,上述車輛均依法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丁慶才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孫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隨案移送偵查卷宗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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