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秦檢訴刑訴〔2020〕908號
被告單位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0278********,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區(qū)**路*甲號**室,法定代表人蔣某某。
訴訟代表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1251983********,系**公司項目經(jīng)理。
被告人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江蘇省溧陽市,居民身份證號碼3201111979********,漢族,大學文化,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玄武區(qū)**路*乙號(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溧陽市**鎮(zhèn)**村委**村**號)。被告人蔣某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取保候?qū)彛?020年11月19日解除取保候?qū)彛?020年12月3日,經(jīng)本院決定由該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單位**公司、被告人蔣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單位、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蔣某某,聽取了被告單位值班律師和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單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單位**公司運營期間,為降低運營成本,牟取非法利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蔣某某在無真實貨物購銷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為條件,采取虛假走賬等方式,讓黃某某(已起訴)以南京*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乙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貿(mào)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名義,為被告單位**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78份,價稅合計7938172元,稅款合計1067512.25元。后被告單位**公司將其中62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認證抵扣,價稅合計6317395元,稅款合計881051.12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蔣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工商登記資料、江蘇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復印件等書證;
2.證人徐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南審希地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單位**公司、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開的稅款數(shù)額較大;被告人蔣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被告單位具體決策、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被告單位**公司、被告人蔣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公司、被告人蔣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宏?
?檢察官助理:蔣宗康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蔣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帲?lián)系方式139051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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