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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劉某甲、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秦某某販賣毒品案)_安徽省蕭縣人民檢察院

2021-09-22 塵埃 評論0

安徽省蕭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蕭檢刑訴〔2018〕345號

被告人劉某甲,綽號**,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2198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安徽省蕭縣人,住蕭縣****自然村**號。被告人劉某某于2010年4月28因犯販賣毒品罪被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2012年10月30日因犯強奸罪、敲詐勒索罪被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蕭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蕭縣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2198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安徽省蕭縣人,住蕭縣**鄉(xiāng)**村**自然村**號。被告人石某某于2009年5月15日因犯搶劫罪被江蘇省無錫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蕭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蕭縣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2199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安徽省蕭縣人,住蕭縣**鎮(zhèn)**村**村**號。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蕭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21986********,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安徽省蕭縣人,住蕭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被告人王某乙于2010年3月因犯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被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王某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蕭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蕭縣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927198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河南省臺前縣人,住臺前縣**村**號。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蕭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蕭縣看守所。

本案由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甲、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秦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補充偵查證據(jù)于2018年5月15日、7月12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8年6月14日、8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于2018年5月3日、9月5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甲涉嫌販賣毒品犯罪事實

1.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劉某甲蕭縣**賓館附近,將約0.6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價格賣給張某某。

2.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劉某甲在蕭縣**小區(qū)附近,將約0.4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價格賣給張某某。

3.2017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劉某甲在蕭縣**賓館附近,將約0.4克甲基苯丙胺以290元價格賣給張某某。

4.2017年12月初,被告人劉某甲在蕭縣**幼兒園附近,將約0.7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價格賣給張某某。

5.2017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劉某甲將約0.2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價格賣給王某丙,后讓吳某某(另案處理)將冰毒放置蕭縣**洗浴的空調(diào)外機上,后被王某丙取走。

6.2017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劉某甲在蕭縣柏星小學附近,將約0.5克甲基苯丙胺以700元價格賣給王某丙。

7.2017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劉某甲在蕭縣**超市附近,將約0.4克甲基苯丙胺以700元價格賣給王某丙。

8.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劉某甲在蕭縣**賓館附近,將約0.3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價格賣給王某丙。

9.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劉某甲在蕭縣**小區(qū)**超市門口,將0.2克甲基苯丙胺以400元價格賣給歐某某。

10.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劉某甲在蕭縣**派出所附近,將約0.2克以400元價格賣給歐某某。

11.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劉某甲在淮北市**院附近,將約1克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價格賣給穆某某。

12.2017年12月初,被告人劉某甲在淮北市**大廈附近,將約0.5克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價格賣給穆某某。

13.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劉某甲將約0.5克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價格賣給許某某,后讓吳某某(另案處理)在蕭縣**賓館附近將冰毒交與許某某。

14.2017年12月2日,被告人劉某甲在蕭縣**隧道附近,將約1克甲基苯丙胺以1400元價格賣給許某某。

15.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劉某甲在蕭縣**村附近,將約0.5克甲基苯丙胺以900元價格賣給許某某。

16.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劉某甲將約0.3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價格賣給許某某,后讓吳某某(另案處理)在蕭縣**道東附近將冰毒交與許某某。

17.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劉某甲在蕭縣**賓館附近,將約1克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價格賣給許某某。

18.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劉某甲在蕭縣**小學附近,將約0.5克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價格賣給許某某。

19.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劉某甲在蕭縣**幼兒園附近,將約0.5克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價格賣給許某某。

20.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劉某甲在蕭縣**燒烤附近,將約0.5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價格賣給徐某某。

21.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劉某甲在蕭縣**超市附近,將約0.2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價格賣給趙某某。

22.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劉某甲被抓獲時從其居住的蕭縣**賓館**房間內(nèi)搜到甲基苯丙胺凈重11.79克。

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事實

1.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劉某乙(另案處理)在蕭縣**網(wǎng)吧附近,將約0.4克甲基苯丙胺以700元價格賣給郝某某。

2.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劉某乙(另案處理)在蕭縣**小區(qū)附近,將約0.5克甲基苯丙胺以800元價格賣給王某甲、李某某。

3.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石某某在蕭縣**賓館附近,將約0.5克甲基苯丙胺以750元價格賣給王某甲。

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實

1.2017年11月30日,何某某委托被告人王某甲代為自己購買毒品,在蕭縣**賓館附近,被告人王某甲以750元價格在石某某處購得0.5克甲基苯丙胺,后以800元價格將0.5克甲基苯丙胺賣給何某某。

被告人王某乙的犯罪事實

1.2017年11月30日,劉某甲將約0.5克甲基苯丙胺賣給石某某,被告人王某乙明知黑色迎客松煙盒里放有冰毒,仍幫助其將該煙盒放置蕭縣**賓館西側(cè)橋面上。

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事實

1.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河南省**縣,將約15克甲基苯丙胺以12000元價格賣給劉某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發(fā)破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等書證;

2.證人徐某某、朱某某、許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劉某甲、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秦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宿州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物證鑒定書。

本院認為

被告人劉某甲販賣毒品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刑法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徒刑以上之刑罰之罪,是累犯,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石某某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石某某刑法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徒刑以上之刑罰之罪,是累犯,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王某甲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乙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乙刑法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徒刑以上之刑罰之罪,是累犯,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秦某某販賣毒品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梁毅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石某某、王某乙、秦某某現(xiàn)羈押于蕭縣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羈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肆冊。

3.證人、鑒定人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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