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安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21時13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冀DV****起亞牌小型轎車沿安陽市人民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北高速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9mg/100ml。
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身份證明、查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等書證;2、被告人劉某某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系初犯,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一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1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檢察員:曲超藝
二0二0年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span>河北省邯鄲市臨漳縣**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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