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龔海金,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121198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及住址江西省南昌縣**鎮(zhèn)**村**自然村**號,2011年因聚眾斗毆罪被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2014年12月4日被贛江監(jiān)獄刑滿釋放。2017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西湖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昌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龔海金涉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龔海金在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佛塔找“猴子”(待查)購得300元毒品一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后,吸毒人員陳某某通過微信轉賬人民幣100元向龔海金購買毒品,龔海金將少許毒品放在南昌縣幽蘭鎮(zhèn)幽蘭高速收費站附近,并發(fā)位置圖讓陳某某自取毒品,陳某某取得毒品后吸食。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龔海金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相關書證;
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龔海金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龔海金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海金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購買用于吸食的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龔海金系累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龔海金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官:姜躍清
附:
1.被告人龔海金現(xiàn)羈押于南昌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