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博檢二部刑訴〔2020〕Z508號
被告人龔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322198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鎮(zhèn)**村委會**小組。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博羅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5月1日被博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博羅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年6月4日由博羅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博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龔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開始,被告人龔某甲在博羅縣**鎮(zhèn)**村委會**小組山邊處開設賭場,供他人以搖骰子賭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每盤下注額最少人民幣10元,上不封頂。該賭場由龔某甲做莊家,李某某、王某某(另案處理)負責望風,龔某乙(另案處理)負責接送賭博人員到該賭場賭博。同年10月10日16時許,公安機關查處上述賭博窩點,并當場抓獲龔某乙、王某某、李某某及參賭人員豆某某等人,繳獲部分賭資。2020年4月26日22時許,公安機關在博羅縣柏塘鎮(zhèn)抓獲龔某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甲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及賭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龔某甲刑事責任。被告人龔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龔某甲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譚妮
檢察官助理:張宇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龔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博羅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告知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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