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瑞檢刑訴〔2020〕12644號
被告人龔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龍港市**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1日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潘南南,浙江聯(lián)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經(jīng)商,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龍港市**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1日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陳乃財,浙江時代商務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龔某甲、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左右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龔某甲明知“天天向上”平臺為賭博網(wǎng)站提供賭資支付結算服務,仍以本人身份信息在“天天向上”平臺上注冊賬戶并綁定數(shù)張銀行卡,再通過其本人和借用的他人支付寶、微信賬號等生成收款二維碼,提供給“天天向上”平臺隨機投放到賭博網(wǎng)站上用于賭客充值賭資。經(jīng)統(tǒng)計,被告人龔某甲通過“天天向上”平臺為賭博網(wǎng)站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金額達人民幣600萬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6萬余元。
2.?2019年6月份左右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陳某某明知“天天向上”平臺為賭博網(wǎng)站提供賭資支付結算服務,仍以本人身份信息在“天天向上”平臺上注冊賬戶并綁定數(shù)張銀行卡,再通過其本人和借用的他人支付寶、微信賬號等生成收款二維碼,提供給“天天向上”平臺隨機投放到賭博網(wǎng)站上用于賭客充值賭資。經(jīng)統(tǒng)計,被告人陳某某通過“天天向上”平臺為賭博網(wǎng)站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金額達人民幣400余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4萬余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陳某某在余某某(另案處理)的勸投下,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被告人龔某甲在龍港市**路**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陳某某家屬代被告人陳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幣4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表、抓獲經(jīng)過、銀行卡交易記錄等;
2.證人證言:證人蔣某某、龔某乙、龔某丙、倪某某、胡某某、沈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龔某甲、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搜查筆錄、人物辨認筆錄。
5.電子數(shù)據(jù):聊天記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龔某甲、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甲、陳某某明知是賭博網(wǎng)站,而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龔某甲、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龔某甲、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夢君
檢察官助理:肖??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龔某甲、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量刑建議書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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