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播檢一部刑訴〔2020〕Z254號
被告人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1211986********,漢族,初中文化,快遞員,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人,住播州**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小區(qū)。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遵義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于同年6月11日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于次日由遵義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遵義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龔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9時許,被告人龔某某因懷疑其妻子與被害人羅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遂尾隨羅某某至播州區(qū)**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小區(qū)**棟樓下巷道,龔某某將羅某某抱摔在地致使羅某某頭部著地受傷。經(jīng)遵義市播州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羅某某所受損傷屬重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龔某某賠償被害人羅某某醫(yī)療等費用共計95000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訴訟文書、到案經(jīng)過、監(jiān)控視頻截圖照片、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斯某某、何某某等人證言;3.被害人羅某某陳述;4.被告人龔某某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龔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且其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已經(jīng)賠償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小軍
檢察官助理:楊欣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龔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18533****、1398428****。
2.卷宗2冊,光碟2張,《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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