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岑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岑檢一部刑訴〔2020〕296號
被告人龔之亮(綽號:龔二佬、大神),男,1964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42119640XXXXX,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岑某某糯垌鎮(zhèn)革某村X組X號。因涉嫌組織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于2020年6月2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7月8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龔之亮涉嫌組織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龔之亮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5月開始,被告人龔之亮信奉邪教“主神教”,并到我市各鄉(xiāng)鎮(zhèn)等地宣傳“主神教”,發(fā)展教徒50人以上,召集教徒到其位于糯垌鎮(zhèn)某村X組X號家里祈禱、讀“圣經(jīng)”詩歌等活動,宣傳主神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龔之亮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之亮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龔之亮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謝子琳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龔之亮現(xiàn)羈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3、案卷材料6冊隨案移送?!?/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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