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沙檢刑訴〔2020〕Z931號
被告人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212197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村**號附**號**,住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村**號附**號**。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2019年1月2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龔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龔某某在重慶市沙坪壩區(qū)翰林景園小區(qū)大門處被警察查獲,民警在其身上查獲裝于一黃色煙盒內、塑料袋包裹的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一袋和裝于玻璃瓶內的甲基苯丙胺片劑一顆及其少許粉末。經稱重、鑒定,被查獲的毒品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共計19.56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扣押清單等書證;
1.??證人王某某、謝某某的證言;
1.??被告人龔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1.??鑒定意見;
1.??檢查筆錄;
1.??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19.56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龔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龔某某到案之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龔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累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龔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至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魏??軍
檢察官助理??夏寧靜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龔某某現(xiàn)羈押于重慶市沙坪壩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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