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檢刑檢刑訴〔2019〕425號
被告人龍某斤,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31231984********,苗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凰縣,住湖南省鳳凰縣**鎮(zhèn)**村**組,居民,種植業(yè)人員。無黨派,非**或者政協委員,2016年4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因涉嫌盜竊罪,經吉首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0月2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1月2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龍某斤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凌晨,龍某斤在吉首市商業(yè)城幸??炀€網吧趁田某某睡覺之機會,將田放在桌上充電的一部VIVO手機(鑒定價值800元)偷走。2019年10月4日凌晨,龍某斤在吉首市鑫馳網吧趁張某某睡覺之機會,將張放在桌上充電的一部華為手機(鑒定價值300元)偷走。
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害人田某某在吉首市幸??炀€網吧發(fā)現龍某斤后報警,民警趕到網吧抓獲了龍某斤。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戶籍資料,指認現場筆錄及照片,前科材料證實龍某斤系累犯;2、被害人被害人田某某、張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被盜物品價值1100元;5、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光盤一張證實龍某斤盜竊的事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龍某斤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并且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斤盜竊他人財物價值110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龍某斤系累犯,對其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龍某斤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龍某斤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田禮旺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在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具結書1份。
4.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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