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汝檢一部刑訴〔2020〕135號
被告人龍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782199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南康市,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康市**鄉(xiāng)**村**組,住江西省南康市**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汝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汝城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龍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龍某某通過“Soul”APP認識被害人朱某某并添加了被害人朱某某的微信。之后,被告人龍某某虛構其年齡等信息假意與被害人朱某某談戀愛。此后,被告人龍某某陸續(xù)以其出車禍、酒駕被抓、家中建房等理由騙取被害人朱某某的錢財。在被害人朱某某有所懷疑后,被告人龍某某又虛構其即將賣車用于歸還被害人朱某某并以此進一步取得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隨后,被告人龍某某又謊稱其賣車發(fā)生糾紛并用購買來的兩個微信號冒充購車人向朱某某索要錢財。截止案發(fā),被告人龍某某共騙取被害人朱某某現金人民幣14.5983萬元。
2020年7月13日晚7時許,被告人龍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交易明細、資金往來記錄、戶籍證明、抓獲經過、銀行卡復印件;2、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龍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微信賬戶、微信聊天及微信轉賬截圖。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龍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龍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龍某某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汝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源
檢察官助理何紅艷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汝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換押證》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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