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岳縣檢公一刑訴〔2020〕78號
被告人龍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211986********,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岳陽縣***鎮(zhèn),住岳陽市岳陽樓區(qū)**社區(qū)居委會**組。因涉嫌非法采礦罪,2018年12月1日被岳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岳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211986********,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陽縣***鎮(zhèn)**村**片**組*號。因涉嫌非法采礦罪,2019年10月11日被岳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藍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21197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陽縣***鎮(zhèn)**村**片**組**號。因涉嫌非法采礦罪,2019年10月1日被岳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岳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岳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龍某甲、易某某、藍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10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被告人龍某甲經(jīng)與易某某、藍某某、龍某乙(在逃)協(xié)商后,與本組(岳陽縣***鎮(zhèn)**村**片**組)組長龍某丙及村民代表簽訂了一份“******合同”,出資100萬元承包費和50萬元回填押金承包該組***流域“****”約五畝地,將該地中的砂石取出后回填改成良田。四人各出資37.5萬元各占25%的股份,其中龍某甲以其家族34人、每人可分得1萬元賣地補償款折抵34萬元,實際付給組里現(xiàn)金116萬元。之后,由藍某某聯(lián)系挖機設備在該地采砂,由龍某甲、易某某負責砂場管理、計數(shù),從2017年12月至2018年元月,四人在該地用挖機采挖砂石十余天,將所采挖的砂以每立方米60元至100元的價格銷售。期間于2018年1月13日被岳陽縣國土資源局查獲,并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jīng)******公司鑒定,龍某甲等人在該地共采砂石8736.66立方米,可分選出成品砂7670.78立方米,成品礫石602.83立方米,價值共計171168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2、相關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甲、易某某、藍某某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采挖砂石,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袁大興
2020年4月7日
附:
????1、三被告人現(xiàn)均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龍某甲1867494****,易某某1897408****,藍某某138740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