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會檢刑檢刑訴〔2020〕212號
被告人龍某某,曾用名龍某乙,綽號“**”,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2251982********,侗族,大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會同縣**街**號**棟**單元**室,住址會同縣**房。因犯販賣毒品罪,2019年11月20日被會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2020年3月3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20年11月28日被會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會同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會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龍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3時許,被告人龍某某在**縣**鎮(zhèn)**廠家屬樓王某某的住所內(nèi)販賣了一個凈重約0.2克的冰毒包子給段某某,當日19時許,段某某通過微信付款280元毒資給龍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相關(guān)書證;
2、證人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龍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檢查、現(xiàn)場指認、提取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某違反國家法律,販賣冰毒0.2克給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龍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龍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龍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會同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謝愛民
2020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龍某某現(xiàn)羈押于會同縣看守所;
2、隨案移送偵查卷貳冊、檢察卷壹冊;
3、證人名單壹份;
4、隨案移送光盤貳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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