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會檢刑檢刑訴〔2021〕28號
被告人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0291981********,侗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戶籍地湖南省會同縣**村**組**號,住會同縣**小區(qū)**房。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會同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會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龍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9時許,被告人龍某某在**縣**路支行ATM機取款時,發(fā)現(xiàn)被害人張某某取款后將銀行卡遺忘在ATM機內,龍某某遂起貪念,分四次,每次取款5000元,四次共從被害人張某某銀行卡賬戶中取款共計20000元現(xiàn)金。
2021年1月12日11時許,張某某發(fā)現(xiàn)自己卡上的錢被他人取走后向公安機關報案。龍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退還了全部贓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物證;
2.戶籍證明、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
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龍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現(xiàn)場勘驗、指認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對被告人龍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會同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宏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龍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
2.隨案移送偵查卷貳冊、檢察卷壹冊。
3.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隨案移送監(jiān)控視頻光盤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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