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集檢一部刑訴〔2020〕652號
被告人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2251990********,侗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湖南省會同縣**鎮(zhèn)**村**組**號,在廈門市暫住湖里區(qū)**社**號**室。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qū)?,本院?020年10月15日決定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龍某某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龍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龍某某向毛某某(另案處理)出售以其名義辦理的廈門**建材有限公司、廈門**建材有限公司及注冊地在廈門市集美區(qū)的廈門**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對公賬戶,獲利人民幣1800元。
2020年1月左右,被告人龍某某向毛某某出售以其名義辦理的廈門市湖里區(qū)**服裝店、廈門市湖里區(qū)**服裝店及廈門市湖里區(qū)**服裝店的營業(yè)執(zhí)照、對公賬戶,獲利人民幣2000元。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龍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被告人龍某某在偵查階段即如實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營業(yè)執(zhí)照等書證
2.證人毛某某、盧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龍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微信轉(zhuǎn)賬明細等電子數(shù)據(jù);
5.公安機關制作的辨認筆錄;
6.到案經(jīng)過、戶籍材料等其他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某二次向他人販賣共計六份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龍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龍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龍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沙
檢察官助理:吳昌輝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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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龍某某被取保候?qū)彙?/span>
2.《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4.光盤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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