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0〕202號
被告人龍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9231997********,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安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23日被安化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9232000********,漢族,中專文化,農(nóng)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住**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安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23日被安化縣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蔣旭凡,湖南資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9231997********,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安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23日被安化縣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羅斌,湖南資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923199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安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23日被安化縣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林年豐,湖南豐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精兵,湖南豐昇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9231996********,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安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23日被安化縣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劉艷湘,湖南資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安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龍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彭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告知了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以來,周某甲、張某辛(均刑拘在逃)等人召集他人,通過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轉賬及取現(xiàn)等方式,專門從事轉移犯罪所得的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龍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彭某某明知資金來源不合法,仍參與轉移。具體情況如下:
一、2020年3月以來,被告人龍某某將本人的銀行賬戶提供給張某辛,另收集譚某某、李某某、蔣某某、夏某某、龍某某等人的銀行賬戶提供給張某辛。被告人龍某某將上述賬戶所轉入的資金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轉給張某辛?,F(xiàn)查實,被告人龍某某通過本人賬戶轉移陳某乙被騙資金人民幣5.8萬元。
2020年3月以來,被告人李某某將本人的郵政銀行賬戶(賬號:62179955100********)提供給被告人龍某某,之后將該賬戶轉入的資金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轉給被告人龍某某,被告人龍某某再轉給張某辛?,F(xiàn)查實,被告人李某某轉走柳某某、袁某某、劉某甲、劉某乙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6.6萬余元。被告人龍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約2000元。
二、2020年3月以來,被告人張某某將本人的多個銀行賬戶提供給張某辛,之后將賬戶轉入的資金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轉給張某辛。現(xiàn)查實,被告人張某某轉走陳某甲、林某某、吳某甲、從某甲、谷某某、王某甲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4.7萬余元。
三、2020年3月以來,被告人肖某某將本人的建設銀行賬戶(賬號:62170018600********)提供給張某辛,之后將賬戶轉入的資金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轉給張某辛?,F(xiàn)查實,被告人肖某某轉走尚某某被敲詐勒索資金共計人民幣1.8萬元。
四、2020年3月以來,被告人彭某某在張某辛的要求下在湘淮村鎮(zhèn)銀行開戶(賬戶:62309018150********),并將該賬戶提供給了張某辛轉移資金?,F(xiàn)查實,該賬戶轉走唐某某、張某庚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1.4萬余元。
被告人龍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張某某、彭某某分別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4月24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來安化縣公安局投案。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接報案登記表、刑事判決書、銀行流水、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柳某某、陳某甲、陳某乙、尚某某等人的證言;搜查、提取、辨認筆錄;被告人龍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龍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五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龍某某屬情節(jié)嚴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龍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彭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張某某之前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肖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龍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五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不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肖某某、彭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智星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五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安化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0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5份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