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一部刑訴〔2020〕310號
被告人齊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51954********,漢族,文盲,農(nóng)民,非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蘭考縣,住蘭考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6日被蘭考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河南省蘭考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齊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齊某某在自己家院內(nèi)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2020年4月6日,蘭考縣公安局紅廟派出所民警入戶查獲并鏟除,經(jīng)清點共計615株。
被告人齊某某于2020年4月6日在查獲現(xiàn)場被傳喚到案,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戶籍信息、案件來源及偵破報告、受害登記表、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現(xiàn)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等;2.證人白俊證言證實齊某某在家中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事實;3.被告人齊某某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實;4.指認、鏟除筆錄;5.鑒定報告證實齊某某非法種植的為罌粟。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結(jié)合被告人認罪認罰、鏟除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考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楠
??劉永峰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齊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移送偵查卷宗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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