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沂檢一部刑訴〔2020〕306號
被告人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31992********,漢族,高中文化,個體,住沂水縣**街道**路**號**室。2008年7月24日因犯搶劫罪被沂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2013年10月29日因故意毀壞財物被沂水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齊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以來,被告人齊某某多次通過微信、微電平臺等方式向微信昵稱“女人有毒”、“胖子”等人聯(lián)系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齊某某到沂水縣**小區(qū)門口領(lǐng)取其快遞包裹時被沂水縣公安局偵查人員當(dāng)場查獲,并從其攜帶的快遞包裹中查獲甲基苯丙胺12.58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搜查筆錄;物證;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齊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媛媛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齊某某現(xiàn)被押于沂水縣看守所;
2、偵查卷宗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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