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新檢一部刑訴〔2020〕190號
被告人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21198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縣**鄉(xiāng)**村**巷**號,無業(yè)。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2日被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4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執(zhí)行逮捕,于2017年5月22日因變更強制措施被釋放出所,于2020年1月20日被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在押。
本案由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齊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郝某某、陳某某、亢某某、張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孫某某(均已判)等人的惡勢力,在石家莊市新華區(qū)**村,多次采用非法拘禁、毆打、恐嚇等暴力手段進行強制拆遷,嚴重擾亂了當?shù)氐纳鐣钪刃颉?/span>具體事實如下:
1.2015年12月20日11時許,被告人齊某某與郝某某商量后,由郝某某聯(lián)系陳某某、亢某某、張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孫某某(均已判)等人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田家莊高速橋下強行將被害人羅某某帶至鹿泉區(qū)**農(nóng)場并對其進行恐嚇、電擊,由楊某某負責同被拘禁的羅某某進行拆遷談判,由齊某某安排其司機董某某分兩次將拆遷補償款共100萬元送至**農(nóng)場交給了郝某某,并最終交給了羅某某后將其送回**村。
2.2015年12月30日,郝某某、陳某某、亢某某、張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孫某某(均已判)等人在石家莊市新華區(qū)西三莊鄉(xiāng)**村的被害人李某某家門前,強行將李某某帶至鹿泉區(qū)**農(nóng)場、井陘縣袁峪村附近的采石場等地,對李某某進行非法拘禁并對其進行了威脅和毆打(經(jīng)鑒定,李某某之損傷屬輕傷一級)。
3.2016年6月26日,郝某某、陳某某、亢某某、張某某、劉某某(均已判)等人在石家莊市新華區(qū)西三莊鄉(xiāng)**村的被害人李某某家中,采用捆綁等方式強行將李某某、符某某夫妻二人從家中抬出并對二人進行了毆打(經(jīng)鑒定,李某某之損傷屬輕傷二級、符某某之損傷屬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力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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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羈押于石家莊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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