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玄檢訴刑訴〔2020〕576號
被告人齊某某,曾用名:謝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6123011982********,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出生地:陜西省漢中市,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qū)**路**號**棟**單元**室。被告人齊某某曾因吸毒,于2020年4月被行政拘留二日。被告人齊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qū)彛?1月27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齊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齊某某通過微信與王某某(已判決)談好,以人民幣400元/包的價格向王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小包,得款人民幣2000元。后被告人齊某某以人民幣200元/包的價格從鄧某某處(另案處理)購得甲基苯丙胺5小包,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齊某某在陜西省漢中市中心醫(yī)院附近向王某某交付毒品。后王某某向公安機關(guān)舉報,公安機關(guān)查獲剩余的2小包甲基苯丙胺(凈重0.38克)。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齊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歸案后其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販賣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鄧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微信聊天及轉(zhuǎn)帳記錄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鄧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毒品檢測室出具的檢驗報告;
5.被告人齊某某的辨認筆錄、毒品疑似物稱量/取樣筆錄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齊某某有立功表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海燕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齊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陉兾魇h中市漢臺區(qū)**路**號**棟**單元**室,聯(lián)系方式:187296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補充材料三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隨案移送光盤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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