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海檢訴刑訴〔2020〕542號
被告人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3291981********,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江西省余干縣**鄉(xiāng)**村**組**號。2011年8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同月27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0時許,被告人齊某某到本市海珠區(qū)**路**廣場**樓**手機店,趁無人之機,盜得該店內(nèi)的華為MATE?20亮黑色手機、華為MATE?20X寶石藍4G手機、華為MATE?20PRO(UD)手機、華為MATE?BOOK?E魅海藍2019款平板電腦各1臺(共價值人民幣9288.23元)。
次日18時許,被告人齊某某在本市海珠區(qū)被人贓并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被害人陳述;
4.被告人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惟被告人齊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齊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羅群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齊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廣州市海珠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3卷。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告知書及具結(jié)書各1份。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