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檢一部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2311987********,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租住淮安市清江浦區(qū)**小區(qū)**幢**室,戶籍地黑龍江省拜泉縣**鎮(zhèn)**村**組。被告人齊某某曾因為賣淫嫖娼人員通風報信,于2019年8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八日;曾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又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齊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至31日,被告人齊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區(qū)**路其經營的足療店內,容留孫某某(女)分別與張某某、馬某某,黃某某(女)分別與王某某、吳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
案發(fā)后,被告人齊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公安機關調取的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轉賬記錄等書證;
2.證人孫某某、黃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公安機關制作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某在其經營的店鋪內容留他人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齊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齊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茜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齊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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