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章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章某檢一部刑訴〔2020〕449號
被告人齊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1811996********,漢族,大學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濟南市章某區(qū)**街道**村**街**號,現住濟南市章某區(qū)**號樓**單元**樓西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晚被告人齊某某自己在章某區(qū)**小區(qū)一個飯店飲酒后,駕駛魯******小型轎車沿**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鎮(zhèn)**路口時,被章某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齊某某靜脈血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93.7±8.2mg/100ml。
2020年9月18日,齊某某經電話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情節(jié),認罪認罰的法定從寬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齊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南市章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蔣衛(wèi)東
檢察官助理:茍金曼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齊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住處(1307536****);
2.卷宗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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