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萬州檢刑訴〔2020〕322號
被告人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05261972********,漢族,初中肄業(yè),經(jīng)商,戶籍地河南省安陽市滑縣**區(qū)**村**號,住重慶市萬州區(qū)**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萬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萬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時許,被告人齊某某飲酒后持C1型駕駛證駕駛牌號為豫EH****的小型普通客車,從萬州區(qū)火車站站前路出發(fā)到本區(qū)龍都廣場接到朋友后,行駛至本區(qū)龍都加油站時被設卡檢查的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測試,齊某某呼氣乙醇含量為142毫克/100毫升,民警隨即將其帶至醫(yī)院抽取血樣備檢。經(jīng)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齊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57.1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經(jīng)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呼氣乙醇測試報告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常住人口信息等書證;
2.被告人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毒物檢驗報告書》(渝東司鑒中心[2019]乙醇檢字第923號)。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齊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繼清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齊某某現(xiàn)在重慶市萬州區(qū)**路**號候?qū)?,?lián)系電話1888354****。
2.偵查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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