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舒檢刑訴〔2020〕194號
被告人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2221972********,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舒蘭市,現(xiàn)住舒蘭市開原鎮(zhèn)街里。曾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舒蘭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舒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7時許,被告人齊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沿舒蘭市**路由西向東行駛,當(dāng)行駛至舒蘭市**路**側(cè)**加油站處時被舒蘭市公安局民警當(dāng)場查獲。經(jīng)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技術(shù)檢驗,從送檢的被告人齊某某靜脈血液中檢出酒精(乙醇),含量為116.4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接受法律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公安機關(guān)依法出具的戶卡信息、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情況說明、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復(fù)印件等書證。
2.證人李某甲、李某乙證實被告人齊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證言。
3.被告人齊某某對其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供述與辯解。
4.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吉)公(交)鑒(理化)字[2020]000352號技術(shù)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舒蘭市公安局出具的查獲被告人齊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時執(zhí)法記錄儀所錄制的視聽資料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被告人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接受刑罰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穎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齊某某現(xiàn)在住所地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證人名單。
6.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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