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昌檢三部刑訴〔2020〕493號
被告人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號碼130929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滄州市獻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5時50分許,被告人齊某某酒后駕駛黃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冀FC****),由東向西行駛至北京市昌平區(qū)**河北岸**湖**園口東20米處時,其車前部與前方同向行駛的騎自行車人朱某某(女,42歲)發(fā)生刮撞,造成朱某某受傷。經檢測,被告人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6.3mg/100ml。經昌平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齊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齊某某賠償被害人損失。
被告人齊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被刑事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協(xié)議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樣檢材密封袋照片、呼氣酒精測試數(shù)據(jù)、被告人身份證明材料、122報警臺事故電話記錄表、破案報告、到案經過;2.證人證言:證人秦某某、周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齊某某到案后自愿認罪、如實供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故建議判處其拘役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維前
檢察官助理:張?zhí)扃?/span>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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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齊某某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昌平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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