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岳樓檢公二刑訴〔2020〕139號
被告人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02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監(jiān)利縣,系岳陽市開元物流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住監(jiān)利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岳陽市公安局岳陽樓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1日經(jīng)本院決定批準逮捕,次日由岳陽市公安局岳陽樓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岳陽市公安局岳陽樓分局偵查終結,于2020年2月11日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因部分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岳陽市公安局岳陽樓分局補充偵查,期間,因案情重大、復雜,先后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黎某某應聘到**公司工作,2019年3月,受**公司業(yè)務主管李某乙的委派,黎某某負責收取公司代客運貨的運費,同年5月至7月,被告人黎某某利用其收取運費的職務之便,將劉某某、李某甲等28名客戶支付的運費共計人民幣382908元截留后挪用到網(wǎng)上進行賭博,揮霍一空。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坳背市場內被岳陽市公安局岳陽樓分局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轉賬記錄、對賬單等;2、證人證言:李某乙、朱某某、李某丙、劉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資金數(shù)額較大不退還,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被告人黎某某的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毅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現(xiàn)羈押于華容縣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共五冊;
3、量刑建議、認罪認罰告知書、具結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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