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雋檢刑訴〔2019〕15號
被告人黎某某(綽號“*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3241980********,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縣,住通城縣**鄉(xiāng)**村**組。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9年被通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盜竊罪被通城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13年7月4日刑滿釋放;因吸毒于2018年8月8日被通城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強制隔離戒毒2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11日經通城縣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因患病于同日被通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經通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至8月7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通城縣**鎮(zhèn)**宿舍**單元**室多次容留吸毒人員黎某乙、徐某甲、徐某乙、黃某某、汪某某等人吸食冰毒。2018年8月7日,黎某某、黎某乙、徐某乙等人在吸食冰毒的過程中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采用甲基苯丙胺聯(lián)合檢測試劑盒進行毒品成分檢測,黎某某、黎某乙、徐某乙的新鮮尿液甲基苯丙胺均稱陽性,表明均含有冰毒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尿液定性檢測結論書、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徐某甲、黎某乙、徐某乙、黃某某、趙某某的證言;3.辨認筆錄;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黎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通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四兵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4********。
2.案件證據和材料1冊,光盤3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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