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集檢一部刑訴〔2019〕234號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01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辦事處**村**組**號,在廈門市暫住集美區(qū)**鎮(zhèn)**里**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辦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4時許,被告人黎某某飲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無牌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廈門市集美區(qū)航天路上頭亭社區(qū)宣傳欄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司法鑒定,案發(fā)時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2.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歸案后,被告人黎某某在偵查階段即如實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黎某某具有坦白、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情節(jié),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黎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建議對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沙
檢??察??員:施金連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4.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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