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城檢公訴刑訴〔2019〕1992號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228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2281990********,土家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同年8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228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同年8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崔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228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同年8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228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同年8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五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黎某某、魏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張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4日凌晨2時44分許,被告人黎某某、魏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張某某等人在惠州市惠城區(qū)江北**路**砂鍋粥吃宵夜喝酒后準備離開時,在旁邊的**大排檔門口因停車問題與被害人邱某某、曾某某等人發(fā)生爭吵,后雙方發(fā)生打架,被告人黎某某、魏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張某某對被害人邱某某、曾某某等人進行毆打,致使被害人曾某某、邱某某受傷,黎某某、崔某乙在打斗過程中也被打受傷。經鑒定,被害人曾某某、邱某某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微傷。黎某某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微傷,崔某乙身體所受損傷未達輕微傷。
公安民警接報后在現(xiàn)場將被告人黎某某、魏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張某某控制,因部分人員受傷,在核實登記身份后由民警陪同到醫(yī)院先行治療,治療后將五名被告人傳喚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戶籍資料;到案經過;視頻截圖指認;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鑒定意見;視頻光碟;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黎某某、魏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魏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破壞社會秩序,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黎某某、魏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張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文彬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魏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張某某現(xiàn)在羈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內含光碟1張。
3.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4.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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