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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黃金貴、莫某某等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案)_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檢察院

2021-09-24 塵埃 評論0

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瓊海檢二刑訴〔2020〕8號

被告人黃金貴,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21984********,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瓊海市,戶籍所在地瓊海市**鎮(zhèn)**居委會**號,現住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瓊海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萬寧市看守所。?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2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瓊海市,戶籍所在地瓊海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現住戶籍所在地。因犯強奸罪,于2004年1月16日被??谑兄屑壢嗣穹ㄔ号刑幱衅谕叫淌?,于2012年1月1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瓊海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葉家益,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2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瓊海市,戶籍所在地瓊海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現住戶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7月10日被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瓊海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于2015年4月2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3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10月25日經本院決定,同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于2020年5月6日經本院決定同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譚春寶,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2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瓊海市,戶籍所在地瓊海市**鎮(zhèn)**居委會**號,現住戶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3日被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責令社區(qū)戒毒三年;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瓊海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吳英坤,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25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工程有限公司**,出生地定安縣,戶籍所在地定安縣**鎮(zhèn)**村委**村**隊**號,現住瓊海市**鎮(zhèn)**村**棟**單元**房。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瓊海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瓊海市看守所。

辯護人林櫻子,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律師專職律師。

被告人黃益友,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21986********,漢族,大學??莆幕潭?,無職業(yè),出生地瓊海市,戶籍所在地瓊海市**鎮(zhèn)**居委會**居民組**號,現住戶籍所在地。因犯詐騙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瓊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于2014年2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瓊海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瓊海市看守所。?

辯護人邱金福、黎宥辰,海南法立信(瓊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2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瓊海市,戶籍所在地瓊海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現住瓊海市**鎮(zhèn)**樓**房。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瓊海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2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瓊海市,戶籍所在地瓊海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現住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瓊海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2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瓊海市,戶籍所在地省瓊海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現住戶籍所在地。因故意傷害,于2016年1月17日被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瓊海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2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瓊海市,戶籍所在地瓊海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現住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瓊海市看守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瓊海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瓊海市看守所。?

辯護人馬政,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由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23197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瓊海市,戶籍所在地瓊海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現住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瓊海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黃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2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瓊海市,戶籍所在地瓊海市**鎮(zhèn)**居委會**居民組**號,現住戶籍所在地。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瓊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因犯詐騙罪、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瓊海市人民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于2014年5月19日刑滿釋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瓊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于2018年11月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瓊海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2199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瓊海市,戶籍所在地瓊海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現住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10月25日經本院決定,同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瓊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金貴、莫某某涉嫌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黃益友涉嫌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覃某某、王某乙涉嫌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吳英坤、譚春寶、葉家益、甘某某、蔡某某、黃某甲、伍某某涉嫌強迫交易罪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退回補充偵查二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因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自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莫某某、譚春寶、葉家益、吳英坤、黃益友、覃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甘某某、蔡某某、黃某甲、伍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5、6月份以來,以被告人黃金貴、莫某某為首要分子,葉家益、譚春寶、吳英坤、黃益友為重要成員,覃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甘某某、蔡某某、黃某甲、伍某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瓊海市**鎮(zhèn)萬泉河**小區(qū)(以下簡稱**小區(qū))內有組織地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毆打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及其成員實施的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惡勢力犯罪集團所實施的犯罪事實

2016年5月,被告人黃金貴與莫某某合伙(黃金貴占大股,莫某某占小股),商議決定采取暴力、威脅、恐嚇、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迫在**小區(qū)內進行裝修的公司或業(yè)主必須向其購買水泥、河砂、陶粒、復粉、灰磚等裝修材料。于是,黃金貴負責材料的購進,莫某某負責招收工人、糾集社會閑散人員阻攔其他從外面運送裝修材料進入該小區(qū),并帶人在**小區(qū)門口及小區(qū)內巡查。黃金貴、莫某某先后組織了王某甲、甘某某、黃益友負責記賬、收款、股東分紅等財務事宜,蔡某某負責協(xié)助記賬、收款及安排搬運工人運送材料,甘某某、伍某某等人負責搬運裝修材料到業(yè)主家里。同時,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小區(qū)門口外搭了一個簡易太陽傘,覃某某、王某乙、黃某甲等人負責在**小區(qū)門口外的太陽傘底下蹲守,阻攔非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車輛進入該小區(qū)。該犯罪集團通過恐嚇、威脅,毆打他人、砸車等尋釁滋事行為強迫他人向其購買商品。

該犯罪集團先后實施了四次尋釁滋事行為,分別是:1.2016年5、6月份對在**小區(qū)內運送材料的貨車司機謝某某口頭威脅、跟蹤、砸車,造成謝某某車輛損毀價值為853.09元;2.2016年7月份,對在**小區(qū)內裝修的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葉某某的車輛進行打砸,造成損毀價值為803.67元;3.2016年11月對在**小區(qū)內搬運沙子的桂某某進行毆打;4.2017年下半年,對海南**有限公司已運送進小區(qū)內的一車沙子強迫低價賣給該犯罪集團,威脅不許再運送材料進小區(qū)。

2017年7月開始,被告人黃金貴、莫某某、譚春寶、葉家益、吳英坤五人對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利潤進行分成,其中黃金貴占37.5%,莫某某、譚春寶、葉家益各占17.5%,被告人吳英坤占10%。?

具體的強迫交易犯罪事實如下:

1.2016年至2019年3月期間,海南**裝飾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為1007749.5元。

2.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間,海南**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為111176元。

3.2016年5月份至2019年3、4月份期間,瓊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高價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433910元。??

?4.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間,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高價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1176394元。???????

?5.2016年5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間,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高價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174226元。

?6.2016年5月份至2019年3月份,海南**裝飾有限公司瓊海分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213851.00元。

?7.2016年6月份至2017年10月份期間,瓊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239443元。

?8.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間,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6863元。

?9.2016年5月份,被害人姜某甲委托其父親姜某乙運送了一拖拉機河砂進入**小區(qū)準備卸貨時,遭到莫某某的阻攔,并威脅運貨司機,運貨司機被迫又將河砂運出了**小區(qū)。當日下午,被害人姜某甲遇見莫某某,莫某某威脅姜某甲說“你不能私下運送裝修材料過來,必須要和我們購買裝修材料,否則就會打砸車輛”。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間,姜某甲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因姜某甲無法提供票據,交易金額不詳。

?10.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間,瓊海**裝飾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為82288元。

?11.2016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間,瓊海**裝飾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為40209元。?

?12.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間,被害人黃某乙掛靠的瓊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23807元。

?13.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間,被害人林某甲掛靠的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11929元。

14.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間,海南**建筑裝飾公司瓊海分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57406元。

?15.2016年底至2017年底期間,海南**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27897元。?

16.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被害人聶某某掛靠的海南**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13397元。

?17.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被害人張某甲掛靠海南**設計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24303元。?

?18.2016年5月至2018年初期間,瓊海**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23491元。?

19.2018年9、10月份,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5050元。

20.2016年開始,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15202元。

21.2018年10月起,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78046元。

22.2017年8月起,瓊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7347元。

23.2018年9月起,海南**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20721元。

24.2017年8月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4109元。

25.2018年3月起,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3816元。

26.2018年9月起,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2040元。

27.2018年9月起,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13315元。

28.2016年5月起,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7969元。

29.2017年11月起,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5794元。

30.2016年8月起,海南**裝飾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4312元。

31.2017年4月起,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78622.88元。

32.2016年6月起,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4635元。

33.2016年6月起,海南**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23690元。

34.2016年至2018年12月起,海南**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交易金額65955元。

35.2017年6月以來,被害人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瓊海**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劉某甲、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區(qū)內承包房屋裝修時被迫向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購買裝修材料。因被害人無法提供票據,交易金額不詳。

經統(tǒng)計,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強迫交易數額共計4307170.2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收款收據、翠屏灣項目資料、銀行流水單、微信截圖、微信賬單、微信轉賬記錄等;

2.證人證言:吳某某、王某丙、張某乙、邵某某、劉某乙、周某甲、林某乙、姜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丙、葉某某、李某某、馮某某、王某丁、姜某甲、聶某某、張某甲、劉某甲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被告人黃金貴、莫某某、葉家益、譚春寶、吳英坤等十三人的供述及同案犯顏某某、楊某某、許某甲的供述;

5.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指認筆錄、人像辨認筆錄;

6.鑒定意見:鑒定書。

二、其它非惡勢力集團實施的違法犯罪

(一)黃金貴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

2019年3月,瓊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迫向被告人黃金貴、莫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高于市場的價格購買裝修材料,為了降低裝修成本,與被告人黃金貴進行商議。后,被告人黃金貴同意三家公司共同給200000元給被告人黃金貴后對三家公司運進**小區(qū)的裝修材料不再阻攔。后因**小區(qū)24號樓還未交付裝修,瓊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向黃金貴商量,先行支付100000余元給黃金貴,黃金貴表示同意。

2019年3月25日下午、2019年3月26日晚上,在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辦公室,受被告人黃金貴的指使,黃益友分別收到了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給付的36800元現金、瓊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給付的63400元現金。黃益友收到錢后在被告人黃金貴家中交給黃金貴。

瓊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給被告人黃金貴費用后,運送裝修材料到**小區(qū)便無人阻攔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銀行流水、付款憑證、銀行業(yè)務回單等;

2.證人證言:吳英坤、黃益友、陳某甲、溫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丙、李某某、馮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被告人黃金貴及同案犯黃益友、吳英坤的供述及辯解。

(二)黃金貴、王某甲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

2015年7月8日19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已判刑)因將垃圾倒入瓊海市**鎮(zhèn)**安置區(qū)被害人周某乙菜地里與周某乙產生矛盾。劇烈爭吵后,被告人黃某甲手持鋼管朝被害人周某乙的左肩膀處毆打了一下,被害人周某乙便從被告人黃某甲駕駛的拖拉機上拿了一根鋼管將黃某甲駕駛的拖拉機的前擋風玻璃打破。后被告人王某甲和黃某甲便手持鋼管對被害人周某乙實施毆打。其間被告人黃金貴也持鋼管沖上前欲幫助黃某甲毆打周某乙,被害人周某甲的父親周某丙見狀便上前阻攔,被告人黃金貴便轉身手持鋼管和周某丙扭打在一起。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甲與黃金貴及王某甲駕駛一輛小轎車逃離現場。被害人周某乙被毆打致使其身體右腹部、右背部、左頭頂等處不同程度受傷。經鑒定,被害人周某乙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黃某甲的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7000元。黃某甲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王某甲因案發(fā)時未查清其身份,在逃。被告人黃金貴于2017年4月27日登記為在逃人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拖拉機一輛(相片)、鋼管三根(相片);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及返還清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在逃人員登記表等;

3.證人證言:周某丙、周某丁、葉某乙、蒙某某、盧某某、王某戊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周某乙的陳述;?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被告人黃某甲、王某甲、黃金貴的供述及辯解;

6.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指認筆錄;

7.鑒定意見:鑒定書、?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

(三)莫某某、覃某某、甘某某等人的尋釁滋事違法行為

1.被告人莫某某安排被告人覃某某、林某丙(另案處理)、符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瓊海市**鎮(zhèn)**小區(qū)內銷售裝修材料。2015年4月23日,覃某某認為被害人張某丙在該小區(qū)內傾倒建筑垃圾靠近莫某某銷售水泥及砂子點附近的石頭堆,于是召集符某某、林某丙到現場。符某某、林某丙到達現場后,覃某某持鐵鏟毆打張某丙,造成張某丙左手挫裂傷,左手第4、5?指遠節(jié)指骨骨折,全身多處挫擦傷。當日,在瓊海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的主持下,覃某某、符某某、林某丙賠償10000元給被害人張某丙,張某丙放棄傷情鑒定。該10000元由莫某某給付,事后也未向覃某某討要。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于2019年5月6日作出鑒定,被害人張某丙的傷情程度為輕微傷。

2.2017年5、6月份,被告人莫某某糾集被告人覃某某、甘某某等人在瓊海市**鎮(zhèn)**小區(qū)采用威脅、恐嚇、滋擾等手段非法壟斷該小區(qū)的水泥、河砂、陶粒、復粉、灰磚五種材料的供應市場。2017年5月30日,被害人姜某丙(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從外面購買運送裝修材料運到該小區(qū)時被莫某某團伙阻攔。2017年5月31日,莫某某帶被告人覃某某、王某乙、顏某某(另案起訴)、甘某某等7、8名青年男子到瓊海市**鎮(zhèn)**小區(qū)**號鋪面被害人姜某丙經營的海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辦公區(qū)內拍打桌子,并將桌子上的書掀掉,警告姜某丙必須向其購買沙子。

3.因被害人姜某丙在遭到莫某某的警告后仍然未向莫某某購買沙子,堅持自己運沙子進瓊海市**鎮(zhèn)**小區(qū),2017年6月8日晚上,在莫某某的指使下,覃某某指使顏某某(另案起訴)帶人去對**裝飾公司潑灑油漆,并交給顏某某20元人民幣購買了一罐紅油漆。次日凌晨,顏某某(另案起訴)、許某甲(案發(fā)時未成年,另案處理)、楊某某(案發(fā)時未成年,另案處理)到**裝飾公司,用油漆潑灑在**裝飾公司的玻璃門、墻體上,用石頭打砸了**裝飾公司的LED廣告牌。在潑油漆、砸廣告牌后,姜某丙不得不向莫某某購買沙子,交易金額為3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報案記錄、現場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微信轉賬記錄截圖;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姜某丙的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莫某某、覃某某、王某乙、甘某某及同案犯符某某、林某乙、顏某某、許某甲、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

5.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指認筆錄。

(四)吳英坤、王某甲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

被告人吳英坤因被害人陳某乙在接待客戶中曾讓吳英坤所在的公司丟失了三個裝修客戶,且其妻子許某乙(陳某乙的同事)曾向吳英坤抱怨陳某乙與許某乙在業(yè)務上的矛盾,于是懷恨在心,預謀砸陳某乙的車。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吳英坤打電話給王某甲,告訴陳某乙的車牌號、停放地點,授意王某甲對該車輛進行打砸。當日,王某甲雇兩名年輕人(身份不明,另案處理)在**小區(qū)物業(yè)門口附近的停車場砸了陳某乙的車輛,造成車后擋風玻璃破碎。當日吳英坤微信轉賬給王某甲2000元作為砸車報酬。經鑒定,陳某乙的車損毀價值為1000.8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車輛(相片);

2.書證:報案記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微信轉賬記錄;

3.證人證言:證人莫某某、許某乙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乙的陳述;

5.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吳英坤、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

被告人黃金貴、王某甲、黃益友、覃某某、蔡某某、莫某某、伍某某、王某乙、甘某某、譚春寶分別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20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7月17日被抓獲到案。被告人吳英坤、葉家益、黃某甲分別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12日、2019?年8月5日到瓊海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金貴、莫某某、葉家益、譚春寶、吳英坤、黃益友、覃某某、王某乙、蔡某某、王某甲、甘某某、伍某某、黃某甲等十三人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購買商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十三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黃金貴、莫某某、葉家益、譚春寶、吳英坤、黃益友、覃某某、王某乙、蔡某某、王某甲、甘某某、伍某某、黃某甲等十三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覃某某、王某乙、蔡某某、甘某某、伍某某、黃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黃金貴、莫某某、葉家益、譚春寶、吳英坤、黃益友、覃某某、王某乙、蔡某某、王某甲、甘某某、伍某某、黃某甲等十三人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系犯罪集團。被告人黃金貴、莫某某系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被告人黃金貴敲詐勒索他人財物1002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金貴、王某甲伙同黃某甲(已判刑)共同故意傷害他人,造成一人輕傷二級,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莫某某、黃益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本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葉家益、黃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莫某某、葉家益、譚春寶、吳英坤、黃益友、覃某某、王某乙、蔡某某、王某甲、甘某某、伍某某、黃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黃金貴、王某甲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瓊海市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李正日

????????????????????????????????????????????????????檢?察?官:雷秀琴

????????????????????????????????????????????????????檢?察?官:李紅印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黃金貴現羈押于萬寧市看守所;被告人莫某某、

?????吳英坤、葉家益、譚春寶、黃益友、王某甲、覃某某、

?????王某乙、蔡某某、甘某某、黃某甲現羈押于瓊海市看

?????守所;被告人伍某某現取保候審于瓊海市**鎮(zhèn)** 村委會

?????**村**號,聯(lián)系電話:1512095****;

2.案卷材料和證據捌拾貳冊;

3.證人名單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原件壹拾貳份;

5.涉案財物見《未隨案移送查封、扣押、凍結財物清單》,

??現存放于瓊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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