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璧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璧檢刑訴〔2021〕36號
被告人黃勝利,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027197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區(qū)**街道**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于2016年7月1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重慶市璧山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于2020年12月4日經本院批準,2020年12月5日被重慶市璧山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8196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重慶市銅梁區(qū)人,住重慶市銅梁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重慶市璧山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于2020年12月4日經本院批準,2020年12月5日被重慶市璧山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璧山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勝利、劉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2月25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勝利、劉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甲駕駛渝A5****長安面包車,與被告人黃勝利、唐某某(另案處理)至重慶市璧山區(qū)**工地內,將被害人鄒某某工地施工電梯的200余米電纜線盜走。后三人將電纜線運至重慶市沙坪壩區(qū)西永街道劉某乙的廢品收購店銷贓,獲贓款人民幣1680元。經重慶市璧山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鑒定:被盜電纜線價值人民幣8126元。
2020年10月27日1時許,被告人劉某甲駕車與被告人黃勝利、唐某某至重慶市合川區(qū)銀翔大道附近工地,將被害人曾某某工地鉆機的電纜線200余米盜走。后三人將電纜線運至重慶市沙坪壩區(qū)西永街道劉某乙的廢品收購店銷贓,獲贓款人民幣2000余元。經重慶市璧山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鑒定:被盜電纜線價值人民幣6650元。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黃勝利、劉某甲被抓獲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盜竊銷贓的事實。公安機關從收贓人劉某乙處扣押涉案物品并發(fā)還被害人鄒某某、曾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抓獲經過、戶口信息、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物證、書證;
2.證人唐某某、劉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鄒某某、曾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黃勝利、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價格認定;
6.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筆錄、辨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勝利、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勝利、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勝利、劉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勝利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黃勝利、劉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勝利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璧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雄英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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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黃勝利、劉某甲現(xiàn)押于江津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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