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浦檢張江刑訴〔2020〕2450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231990********,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在安徽省蕪湖市無為縣**鎮(zhèn)**村**村**村**號,暫住在上海市黃浦區(qū)**路**弄**號**室。2020年5月8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決定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間,被告人黃某某將在境外申博賭博網(wǎng)站上申請取得的賬號和密碼提供給朱某某(已被判刑),供其使用,并商定將參賭碼量的1%作為給朱某某的返利費,其賺取0.15%—0.2%的碼量返利費。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18日期間,朱某某在本區(qū)**鎮(zhèn)**街**弄**號**室內,將從被告人黃某某處獲取的賬號及密碼提供給參賭人員曹某某、瞿某某、龔某某等多人投注,參與“百家樂”形式的網(wǎng)絡賭博活動,被告人黃某某及朱某某從中牟利。期間,有證據(jù)查實的被告人黃某某盈利人民幣7,000余元,朱某某盈利人民幣60,000元。
2020年5月8日晨,被告人黃某某在其暫住地被公安民警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開設賭場的事實。但其在審查起訴階段又推翻了相關朱某某盈利60,000元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曹某某、瞿某某、龔某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相關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中國農業(yè)銀行業(yè)務憑證等證實,朱某某將從被告人黃某某處獲取的“申博”網(wǎng)站帳號和密碼提供給上述人員,在案發(fā)地參與“百家樂”形式賭博,并從中牟利的事實。
2.相關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拍攝的照片證實,被告人黃某某同案犯朱某某在案發(fā)地的賭博工具(電腦)、賭資被扣押的事實。
3.相關的移動電話截面圖照片(朱某某在照片上的親筆說明)、扣押清單、記賬單照片、清點記錄、工作情況等證實,被告人黃某某的同案犯朱某某開設“申博”賭博場所并從中牟利,及牟利數(shù)額。
4.相關的案發(fā)經(jīng)過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及被告人黃某某的歸案經(jīng)過。
5.相關的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黃某某的身份。
6.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證實,上述指控的其伙同朱某某開設賭場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組織網(wǎng)絡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維中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羈押于**號:***/2090****)。
2.公安機關偵查卷宗二冊。
3.《量刑建議書》一式二份。
4.贓證物品清單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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