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蒼檢一部刑訴〔2020〕2651號
被告人黃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98********,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蒼南縣**鎮(zhèn)**村。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蒼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詐騙罪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4月份期間,被告人黃某為非法獲利,在明知“阿某某”(身份待查)、林某甲(另案處理)等人通過網(wǎng)絡實施“高額返利刷單”詐騙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微信(微信號:hj1274、huangjie1998-)租借給“阿某某”等人,由“阿某某”等人對其微信網(wǎng)友實施詐騙,并在“阿某某”的指使下編造微信、支付寶凍結(jié)等理由拖延被害人。經(jīng)查,“阿某某”等人通過網(wǎng)絡在微信、QQ等上發(fā)布“高額返利刷單”的廣告,騙取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掃碼支付后以微信、支付寶凍結(jié)等理由拖延,詐騙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晶、劉某甲、劉某乙、鄭某某、高經(jīng)文、陳某甲、任凱麗、黨某某、柯某甲、鄒某某、柯某乙、馮某某、林某乙、明靜、陳某乙、申某某、王某丙、侯某某、王某丁、劉某丙君、郭春燕、季某某、林某丙、姚秋琳、余思琦、李蘭心等人刷單資金合計6萬余元,被告人黃某共非法獲利1.8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微信截圖、賬單詳情、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身份信息;
2.證人證言:證言顏某某強的證言、歸案經(jīng)過;
3.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蒼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夏紫云
檢察官助理:陳麗紅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某現(xiàn)羈押于蒼南縣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適用簡易程序程序建議書一份、換押證一份
5.涉案財物手機四個
6.電子卷子文書卷、訴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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