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珙檢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黃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5331962********,漢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珙縣人,住珙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珙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7月24日被執(zhí)行逮捕,11月19日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珙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jīng)退查重報并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底,被告人黃某甲在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在珙縣孝兒鎮(zhèn)新勝村6組小地名“官包山”等地采用捕鳥網(wǎng)捕鳥。2019年5月20日,民警在珙縣孝兒鎮(zhèn)新勝村6組黃某甲家查獲疑似野生鳥類死體33只。經(jīng)鑒定,其中1只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32只屬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jīng)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2019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黃某甲和黃某乙(另處)在未辦理任何采伐手續(xù)的情況下,使用電鋸將珙縣孝兒鎮(zhèn)新勝村6組黃際芳家栽種的一株銀杏樹砍伐。經(jīng)鑒定,被砍伐的銀杏樹屬國家二級保護植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銀杏1株,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甲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珙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曾??蓉
檢察官助理??林冬梅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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