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557號
被告人黃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63********,漢族,文盲,務農,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東海縣,住東??h**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東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黃某甲在明知不符合申領國家機動漁船柴油補貼政策的情況下,虛構從事漁業(yè)捕撈生產活動,騙取國家機動漁船柴油補貼合計人民幣27017元。
被告人黃某甲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退出違法所得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及發(fā)破案經過、漁船油價補助申請表、漁船油補資金發(fā)放名冊、銀行交易流水、扣押清單等書證;
2.證人周某某、黃某乙、黃某丙、顧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國家補貼,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甲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上述被告人違法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沒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東??h人民法院
檢察官:韓連吉
檢察官助理:王歡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聯(lián)系電話:1836243****(黃某甲女兒);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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